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 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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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 号令修正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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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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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 价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通 用要求(RB/T 214—2017)
RB /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已发布并于2018 年05月01 日实施。其中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指出GB /T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是其引用的文件之一。
RB /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Competence Assessment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以下简称“CMA 通用要求”) 的第一上位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国务院令第390 号)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其次是质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总局令第163号)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 的英文缩写CMA 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根据解读的传承关系,条例中描述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就是管理办法中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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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2018〕245 号)
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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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的通知(环监测〔2021〕8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依据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
通过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 (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开展相应的监测活动;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监测活动,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人员开展的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样品采集或现场测试活动,其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专项工作需要开展持证上岗考核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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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22〕43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 环监测[2021]80号 ) ( 以下简称《考核规定》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以下简称总站 )对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部其他部属单位及其归口管理单位(不含辐射环境监测机构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含独立法人的驻市监测机构 ) 及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机构) 监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同时适用于受总站委托,按合同管理,承担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任务的监测技术人员的考核。
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实施考核的单位对辖区内所属机构监测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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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基本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环境监测活动,也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他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091常规控制图
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
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 (QA)
指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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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 号)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敀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劢监测方弅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不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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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与RB/T 214—2017 对照表
11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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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 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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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 号)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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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为更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在此基础上,探索推动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二)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领域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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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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