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检验方面
1、实车外观与行驶证不一致,存在非法改装情形;如货箱加长、加宽、加高,换装更大罐体。
2、检验视频中灯光存在损坏情形,外观检验评判合格;如制动灯、雾灯;自行加装改装灯具,如后射灯,闪烁的LED灯等;
3、检验视频中同轴轮胎花纹明显不一致,外观检验轮胎项目评判合格;
4、侧、后、前下部防护缺失、安装尺寸不满足标准要求或者严重变形;
5、底盘部件检验时引车员与底盘检验员未相互配合,底盘检验员独自完成全部项目;
6、多车共用一套应急停车附件行为。
7、视频监控未对应检项目进行检查,如:灯光、号牌/号牌板(架)等。
二、检验过程方面
1、牵引车和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检验,汽车列车整车制动率无法溯源,牵引车未对第三轴进行加载制动;
2、尾气分析仪使用空气调零,未按照标准要求使用标准物质校正;
3、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4、车辆检验超出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
5、标准规定应该使用底盘间隙仪检验的车型未使用设备检查;
6、未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正确采集空车质量数据;
7、检验过程明显可见烟度,报告却评判合格;
8、未使用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如应该使用加载减速法却自行变更为自由加速法;
9、检验过程数据及曲线异常,如加载功率、转速、车速数据存在逻辑性错误;制动检验车轮都离开检验台,检测结果却合格;用行车制动代替驻车制动检验等;
三、设备配置与使用方面
1、未配置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或仅配置一套检验设备,检定校准的空窗期却正常开展检验且出数据;如未配置金属探伤仪、漆膜厚度仪、油温传感器等;
2、滚筒制动台前后附着系数不满足标准或者补充技术要求的规定;
3、采样管长度超出标准规范所要求的7.5米,Y形采样管长度不一致;
4、路试跑道缺少隔离及防撞措施,标示标线不符合标准要求;
5、底盘部件检验区进入口通道设置不符合,缺少防坠入安全措施;
6、未配置标准、规范所需要的相应标准物质(包括期间核查设备),如转速计、砝码、测力传感器、百分表、滤光片、标准气体等;
7、检测设备未进行量值溯源,或溯源后未进行确认,
8、未按照标准要求配置视频监控,如底盘动态、环保低位移动摄像头等;
9、标准或者规范变更时未对软件进行确认;如38900-2020和1237-2021;
四、报告、记录方面
1、人工检验记录单未对定量参数检查和记录;例如:栏板高度、车身对称高度差、轮胎花纹深度、方向盘自由转动量等。
2、人工检验记录单未对应检项目进行评判;例如:行驶记录仪、防抱制动装置、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等;
3、记录报告收存不完善,未收集不合格或者仅收集部分报告单和记录表;
4、报告单线号与资质认定批准线号不一致;报告单地址与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不一致;
5、人工检验记录表人工检验时间不满足标准规定的最少检验时间。如底盘部件标准要求是不少于100s,人工检验记录表或者视频监控显示的实际检验时间不足100s。
6、车辆基本信息有误,例如气缸数、驱动形式、额定转速、额定功率等;里程表数安检表和环件报告不一致;
7、实际检验人员与报告签名人员不一致;
处罚依据主要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 号令修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39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54 条及第112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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