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结合行业关注热点问题,推出认可评审案例系列。本期将为大家带来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现场评审相关典型案例,供行业同仁参考。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7 过程要求
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概述:
• 使用适当的方法(7.2.1.1)
• 方法应现行有效并易于取阅(7.2.1.2)
• 使用最新有效版本方法,必要时制定细则(7.2.1.3)
• 选择适当的方法(7.2.1.4)
• 方法验证(7.2.1.5)
• 开发方法的要求(7.2.1.6)
• 方法偏离(7.2.1.7)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7 过程要求
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概述:
7.2.2 方法确认
• 确认涉及的方法及确认目的(7.2.2.1)
• 重新确认的情况(7.2.2.2)
• 方法性能特性的确认(7.2.2.3)
• 确认记录要求(7.2.2.4)
7.2条款突出的问题是:①方法选择错误或不按方法标准要求实施实验室活动(7.2.1.1);②标准跟踪存在缺陷(7.2.1.3);③作业指导书缺失或其制定存在缺陷(7.2.1.3);④方法验证存在缺陷(7.2.1.5);⑤混淆了方法偏离与修改标准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标准方法的概念(7.2.1.7)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7.2.1.1 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实验室活动,适当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注:本准则所用“方法”可视为是ISO/IEC指南99定义的“测量程序”的同义词。
解读:
• 本条款所述的“程序”,是指测量程序,可视同为“方法”。
• 所有的实验室活动包括了从取样、制样、样品前处理、检测/校准到报告结果等实验室活动全过程。
• 方法/程序是开展实验室活动的技术依据,实验室应选择适当的方法/程序,并且按照方法/程序的要求实施实验室活动,对于偏离了所选择的方法/程序要求(偶然偏离除外,见7.2.1.7),应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 选定的方法/程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验室应定期评审方法/程序的适用性,以保持与所开展的实验室活动相适应。
• 选择适当的方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考虑:
—— 是否是现行有效的方法/程序。
—— 开展的实验室活动是否在方法/程序的预定范围(适用范围)内。
—— 所选用的方法/程序是否能够满足预期的用途。
—— 对于需要修改使用的方法/程序、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方法/程序等情况,是否做过有效的方法确认。
•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的7.2.1.1对方法/程序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7.2.1.1实验室应对使用的检测或校准方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明确每种新方法投入使用的时间,并及时跟进检测或校准技术的发展,定期评审方法能否满足检测或校准需求。”
• 在实验室认可评审中,对于选择方法/程序不适当的情况,是不予以认可的。
• 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及其他特殊领域能力范围表述说明文件,如玩具、纺织、建材、基因扩增、机动车、石油石化等领域,对认可的实验室活动方法/程序也有相关要求,实验室在申请认可时也应考虑。
现场评审发现的检测标准选择问题导致不予认可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超出标准的适用范围使用标准,未按要求进行方法确认。例如:使用水质标准检测环保塑料产品。
• 使用的检测方法与标准不符。例如:①油田水中氯离子、碱度、钙离子、镁离子测定申请了 GB/T 601-2016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液的制备》。②实验室使用EDTA络合滴定法,但方法标准规定的是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③实验室实际使用气相色谱法,方法标准所要求的是高效液相色谱法,等等。
• 标准中不含某个项目或参数或试验步骤。例如:① “α、β表面污染”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不涉及“α、β表面污染”的检测步骤,因而不认可该项目。②《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9-2012》由于方法中不含丙酮、二硫化碳、甲基叔丁基醚,不予认可该3个项目。
• 依据的标准已被其他标准替代。例如:GB 5085.3-2007 中除钍外,其它22项已被行业标准HJ 781-2016替代。
• 非检测方法标准。例如: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第一部分:原理 GB/T 11186.1-1989
• 仅有前处理标准,没有检测方法标准。例如:“阿特拉津(莠去津)”所申请的 “索氏萃取 EPA-3540C”为前处理方法,不含检测方法,且没有申请检测方法标准,不予认可。
• 作废标准。例如:食品与农产品中SN/T 1117-2008标准已废止,涉及的参数不予认可。
关于作废标准的说明:当实验室有需要时,作废标准可以认可,但需要注明。
CNAS-EL-03:2023关于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3.3 检测标准
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则》GB/T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含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3.11 检定规程(JJG)和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等。
3.3.12 仅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 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3.17 当检测方法有补充修订版本时,实验室应完整的表述在认可能力范围中,例如,IEC 60227-2:1997+A1:2003,IEC 60335-1:2001+A1:2004+A2:2006。实验室也可用标准合并版本的版本代码及其发布年号进行标准表述,例如,IEC60335-1 (Edition4.2):2006。但实验室不应仅表述为 IEC 60227-2:2003。
4.3 校准方法代号、名称
4.3.2校准方法用于建立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确定设备的准确性和(或)不确定度,其他方法通常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方法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仪器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仪器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方法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仪器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3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
CNAS对仪器分析方法通则的认可要求
• “仪器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特指未指定检测对象或只是指定了某一类检测对象的仪器设备分析方法通则,如:GB/T 15337-2008《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通则》、GB/T 6040-2002《化工产品用红外光谱定量分析方法通则》等。
• 对某检测对象使用特定仪器法检测时,已有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的,针对该检测对象的仪器分析法通则标准不予认可。例如:对于低合金钢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试元素含量时,因为GB/T20125-2006《低合金钢多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现行有效,不予认可JY/T 015-199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方法通则》。
• 除上述情况外,认可“仪器法分析方法通则”类标准时,实验室应:
—— 针对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参数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 对作业指导书进行了方法确认,保存了相关记录。
CNAS对企业标准的认可要求
• 企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标准按照非标方法方式认可。
• 如果申请认可的企业标准不是申请机构自主制定的,需要有企标制定机构的书面授权。
• 如果企业方法标准已成为公认方法时,按标准方法认可。
CNAS对团体标准的认可要求
•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团体标准(方法标准),按标准方法予以认可,即只需对实验室提供的方法验证的证据进行评审。
• 未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团体标准(方法标准),按非标方法予以认可,即评审时需要审查实验室提供的方法确认的证据。
• 对于不涉及检测方法的团体标准(产品标准)不予认可。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解析
一般来说,按照依据的标准方法实施实验室活动是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临时偏离了标准方法,应按7.2.1.7的要求处理;如果长期不能完全按照标准方法操作,则应按7.2.2.1的要求做方法确认。
实验室按照标准方法实施实验室活动,不能因为实验室自身的原因,如仪器设备配置、合同实施时间限制等原因,随意修改方法或改变操作步骤等。
上述案例都是不能按照标准方法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案例,此外还有仪器设备配备不符合标准方法要求的情况(见6.4.4)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7.2.1.3 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除非不合适或不可能做到。必要时,应补充方法使用的细则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注:如果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文本包含了实施实验室活动充分且简明的信息,并便于实验室操作人员使用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可能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提供补充文件。
解读:
• 实验室应定期跟踪标准最新版本,只要可能,应使用现行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开展实验室活动。但对于有些情况,如按照旧版标准生产的产品,其检测不适于用最新版本的标准,此时也会使用到作废版本的标准。
• CNAS-CL01-G001的 7.2.1.3条规定“对于标准方法,应定期跟踪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及时采用最新版本标准。”
• 作业指导书或实施细则是用于指导某个具体过程、描述事物形成的技术性细节的可操作性的文件,其目的是规范人员操作,达到实施的一致性。并不是所有标准/规范都需要制定作业指导书或实施细则。出现以下情况(但不限于),不利于实验室人员实施的一致性或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有效性时,实验室应考虑制定作业指导书或实施细则:
—— 标准/规范中的信息不充分。
—— 标准/规范的内容不便于操作人员理解,例如使用外文标准。
—— 方法/规范中有可选择的操作。
—— 方法针对的是某一类产品,取样等范围较宽泛,而不同基质的产品其检测所需要的最佳样本量不同。
—— 方法/规范不能被操作人员直接使用,如仪器通则标准。
• 作业指导书或实施细则应语言通畅,易于理解,操作步骤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所有的规定应在使用者中已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使用者按其步骤进行操作。
拓展
作业指导书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方法类:如检测/校准规范的实施细则;
—— 设备类:如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设备的期间核查规程等;
—— 样品类:样品的准备、制备、前处理处置规则;
—— 数据类:数据有效位数的确定、修约、异常值的剔除等的规定和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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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 实验室在引入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以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应保存验证记录。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应依据方法变化的内容重新进行验证。
解读:
• 该条款是对方法验证的要求。
• 在准则3.8中对“验证”的定义是“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方法来说,验证就是要证明实验室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能够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CNAS-CL01-G001的7.2.1.5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如何做方法验证:
“7.2.1.5 在引入检测或校准方法之前,实验室应对其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标准方法的能力进行验证,验证不仅需要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 对于标准方法的验证,识别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的需求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试验进行验证,验证的内容应全面覆盖方法的要求,必要时应包括采样、样品制备(包括前处理)、检测/校准、报告结果等全过程。试验验证的目的是要证明实验室能够正确运用方法,具备使用方法开展实验室活动的能力,能够实现方法的性能,同时也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找出不足,加以改进,因此在进行试验验证时,不应该是模拟试验,应使用实际样品,在实际测试环境中实施实验室活动。试验验证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均应作为证据予以保留。
• 对于修订后的标准,实验室应识别变更的内容,当识别出对现有技术能力有影响后,如称样量变化、检出限变化、测试方法改变、新增测试项目等,应针对与变更有关的部分重新进行验证,验证方法同样包括试验验证。对于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来说,除了重新做方法验证外,还应该针对变化的内容,对已获认可的能力进行维护,如方法变更后取消了某检测项目,实验室应及时申请方法变更、申请注销或缩小该项目的认可。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标准中含多个方法,则每个方法都要验证。如果测量量程较大,则验证应覆盖整个量程范围。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化学检测,何时需要验证检出限和定量限?
GB/T 27417-2017《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
5.4 检出限和定量限
5.4.1 需要评估检出限(LOD)和定量限(LOQ)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分析物的含量在接近于“零”的时候才需要确定方法的检出限(LOD)或定量限(LOQ)。当分析物浓度远大于LOQ时,没有必要评估方法的LOD和LOQ。但是对于那些浓度接近于LOD与LOQ的痕量和超痕量检测,并且报告为“未检出”时,或需要利用检出限或定量限进行风险评估或法规决策时,实验室应确定LOD和LOQ。不同的基质可能需要分别评估LOD和LOQ。
CNAS-CL01-A002: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7.2.1.5 实验室应对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如适用的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正确度和精密度等,尤其对于痕量分析和超痕量分析,还应关注检出限、定量限等。当标准方法发生变更涉及到技术能力发生变化,如检测方法原理、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操作方法、方法适用范围等,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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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7.2.1.7 对所有实验室活动方法的偏离,应事先将该偏离形成文件,经技术判断,获得授权并被客户接受。
注:客户接受偏离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解读:
• 该条款是对方法偏离的要求。需要注意以下二点:
—— 本条款所说的偏离是临时、非常态的,这里的偏离有可能是偏离标准方法,也有可能是偏离非标准方法。如果是常态的偏离,应按非标方法进行方法确认。例如对电子电器产品中某种有害物质检测,由于没有专门的检测标准,因此参照EPA的方法进行检测,应按非标进行方法确认。
—— 对于标准方法的改进,即使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但也是偏离了标准方法,而且是长期偏离,应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 一般情况下,对于长期偏离标准方法的情况不能认可,实验室需将该方法转换为非标方法并进行过确认后申请认可。
• 实验室应预先识别哪些情况可以偏离,并将偏离形成文件。
• 技术判断是实验室判定能否接受偏离的核心。偏离不能影响实验室的诚信和实验室活动结果的有效性。必要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偏离不会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有效性。
• 偏离不应是从事实验室活动人员的个人行为,应得到实验室管理层的批准。偏离应被客户接受,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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